《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5年06月16日 16:49访问量:(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提高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价值范围为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1.易耗品:指在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卫生用品等。

2.耐用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反复使用的物品。如办公和事务用的通信工具、家具等。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是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须建立严格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责任制,对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回收、报废等都要有人负责。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采购、保管、领用、回收,严格按照制度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对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实行台账管理,做到进出库手续清楚,账目记录完整,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物相符,防止物品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采购按照《郑州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2021〕6号)之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采购后,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对贵重、稀缺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需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货或索赔手续。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须有专人负责,加强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及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无法维修的物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办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师范学院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