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9/2 15:53:36访问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出租房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房地产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提高房屋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郑财资〔201955号)、《郑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出租需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以服务学校师生和事业发展为导向,在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师生生活等用房需要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方可实施。

第三条 房屋出租的管理遵循“学校统筹、委托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对房产出租实施统一管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出租房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房产出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订出租房产规范管理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拟订学校出租房产的范围,履行校内决策程序。

(三)负责学校出租房产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核定出租房产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及出租方案。

(五)负责对拟出租房产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房产出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房产使用安全;负责对租赁方的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保证其合法合规经营。

(二)负责出租房产租金的收取、违约追责等工作。

(三)负责按政策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纳税,将税后的租赁收入上缴市财政。

(四)负责到期出租房产的清理腾退工作。

第三章 出租房产范围

第七条 学校对外出租的房产或设施,主要指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与学校教学科研无关联的闲置用房以及为学校师生提供服务的企业的租赁用房。外单位租用学校的场地、设施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出租房产经营项目的核定:按学校统一规划、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出租房产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出租房产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履行出租房产管理职能,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学校的房产。

第十条 学校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承租人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出租房产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出租房产的维修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学校后勤处负责实施,经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章 承租人的确定及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房产出租时,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资产管理处将拟出租房产报学校决策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租金评估,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后,委托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户开户银行、通讯运营商等专门为学校师生提供基本保障性服务且无法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用房,资产经营公司可在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单一来源方式直接谈判确定租金标准和服务条款,并公示出租结果。

第十四条 房产出租须按学校合同管理程序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房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需按学校规定重新组织招租工作。

第十六条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收取标准按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学校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违法经营。

(二)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改建、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

(四)不配合学校管理和监督,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

(五)使用过程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交房租或水电费等应交费用达30天以上(含30天)的,学校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房的,学校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采取强制手段或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郑州师范学院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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