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9/2 15:56:18访问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图书、桌椅、柜类家具、打印机等作为固定资产。不能独立使用的配套设备列入固定资产附件,与固定资产一同登记入账。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五条 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配置调剂,组织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并纳入财务预算;

(三)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入账、登记管理、清查盘点,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定期与财务数据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家底清晰;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监督、指导我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对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的责任;

(三)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确保账卡、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四)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调剂、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初次验收、领用、登记、调拨、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国资管理系统的资产信息;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七)做好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造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编制配置计划及预算。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学校财力,按照学校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在使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由国资处组织论证、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釆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条 我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特殊原因需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组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方式,按采购程序组织固定资产采购,签订合同。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对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国资处负责记账、建卡。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前,资产以施工合同估价入账,待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后再行调整。

接收捐赠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主体。使用单位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应当及时提出。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运行日志,记录运行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一)学校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三)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五)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十五条 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一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二级管理单位定期对其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资产管理使用人具体落实资产状态。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规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按照《郑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师院行[201963号),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手续交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发生单位间人员调整、调离或离职、退休等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经学校决策通过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按照《郑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暂行办法》执行。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依照《郑州师范学院关于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踣偿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按照郑州市财政局规定的资产报吿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定期做出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依据郑州市财政局年度规定限额及时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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