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5:58访问量:(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尽可能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郑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郑师院行〔202245号)、《郑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20253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检查、消防等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固定资产教育,建立定期巡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维护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使用固定资产的主要责任人,资产管理员是使用固定资产的监管人,资产使用人是使用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学校和所在单位要求自觉对固定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或使用说明使用固定资产;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者改装固定资产;

(三)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平时检查巡查不到位;

(四)质保期内因未使用而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时发现质量问题却不如实上报;

(五)对固定资产保管不善、公物私用、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六)因其主观因素和过失造成损坏。

第六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从轻处理: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二)发生损坏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或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工作需要,携带资产外出工作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坏。

第七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由相关负责人员证实,并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或提供相关鉴定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资产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期间发生的损坏;

(二)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或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新的实验、检修、难于避免的损坏;

(三)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原有功能;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

(五)其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八条 出现固定资产损坏,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损坏固定资产责任人赔偿外,还将酌情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生资产损坏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二)资产损失重大,导致后果严重;

(三)擅自将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所致损失。

第九条 出现固定资产丢失的,其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丢失的,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造成丢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校属各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因疏忽大意等个人原因,造成丢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有关工作人员将固定资产存放不当,不落实防范措施,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者或使用者管理不当而丢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或者将资产存入家中使用,由于个人管理不当,造成丢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经公安机关鉴定,案发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已经落实,属撬盗丢失的,由看护单位和看护人提供情况说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情况说明和公安机关鉴定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财政部门作盘亏处理。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十条 对于有最低使用年限、且损坏后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及丢失的固定资产,根据其折旧年限计算赔偿金额,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资产原值×1-已用年限×年折旧率)×系数

年折旧率=1-预计残值率)/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率:取5%);

系数:取值范围为0.5-1,固定资产损坏时,依据第六条酌情从轻处理所述条款而定,固定资产丢失时的系数为1;赔偿金额不低于资产原值的5%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19号)附件1附表3《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和《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郑财资〔2021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一年内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购买时的金额赔偿,超过折旧年限的设备家具按其净残值赔偿。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时应按市场重置评估价确定赔偿金额。市场重置评估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修理费。修复后质量下降者,除修理费用外,还应对质量下降的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丢失固定资产赔偿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安保人员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资产丢失的,经过调查确实与使用管理部门无直接关系,由相关安保单位和安保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金额,具体分担比例由安保单位和安保责任人协商确定;

(二)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已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但因单位负责人不重视,不落实防范措施或者不按照公安、保卫部门要求整改,造成丢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金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20%;单位负责人已要求责任人整改隐患,但责任人未整改,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20%;

(三)因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制度,造成丢失的,由值班人员承担赔偿金额的80%,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0%,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10%;

(四)固定资产存放不当造成丢失的,有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金额的80%,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0%,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10%;

(五)单位内部其他人员个人原因(疏忽大意),造成丢失的,由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六)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者或者使用者管理不当而丢失的,由保管使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工作需要外出携带固定资产,因个人管理不当,造成被盗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被盗证明),由携带者承担赔偿金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20%;造成遗失的,携带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将固定资产存放家中使用被盗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经公安机关鉴定,本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因看护人员违反值班制度而造成被撬盗的,看护人承担赔偿金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金额的20%;

(九)因多人失职造成丢失的,在赔偿金额内根据各人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十)教学科研单位所属实验室、科研所等内部机构公共财物丢失的,属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责任的,由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内部机构负责人责任的,由内部机构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可进行实物赔偿,赔偿固定资产的性能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损坏前各性能技术指标。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赔偿方法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郑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报告单》(附件1),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于丢失损坏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情况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认定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赔偿方案,填写《郑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附件2),于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在七个工作日内确实难以确定的,应书面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不一人的应当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对赔偿方案有异议的,自收到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小组对赔偿方案进行复议。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自收到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赔偿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处理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需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限后,由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持学校处理意见通知书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款,将缴款凭据复印件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赔偿款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赔偿金额后,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赔偿缴款手续。超过三个月不缴赔款者,是教职工的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对赔偿金额较大、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可酌情作出缓期赔偿或者分期偿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批复文件调整相关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责任人为在校学生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学生应当在毕业前赔偿完毕。特殊情况学院出具证明,约定赔偿期限,毕业后按约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师范学院关于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的规定》(郑师院行〔201295号)同时废止。

郑州师范学院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1、2.docx